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是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快建立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全县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发展,推动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政府引导资金。
第二条 为确保成果转化资金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由县科委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2.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补助及考核奖励;
3.专利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彭水自治县科委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成果转化资金及项目实施前、中、后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采用“自愿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凡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经县科委初审后,由县科委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市场的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使用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彭水自治县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微企)。
第九条 申请成果转化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较高信誉;
2.单位必须具备完成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队伍或技术依托单位;
3.转化成果必须技术先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4.转化成果无产权纠纷。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社会事业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都可申请本资金。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的转化项目: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化项目;
3.集产学研一体的转化项目优先支持;
4.开发、引进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项目;
5.科技特派员主持或参与的转化项目。
第五章 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
1.《彭水自治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成果证明材料:新品种鉴定证明、技术合作协议、专利登记证明、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查新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科委按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生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县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意见,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县科委制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通知》到县科委划款。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转化过程中的材料费、设备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县科委、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成果转化资金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失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委提交失败的分析报告及财务处理报告,由县科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经费决算表、技术资料、图片等材料,县科委进行项目验收,属重大成果者必须进行成果鉴定。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的,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全额追缴回收。
第二十五条 主观、恶意造成转化项目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彭水自治县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