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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19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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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县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需撤销的项目,由县科委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项目特派员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专项资金是县财政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创办利益共同体,而专项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科技特派员及其所创办或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特派员项目合同签订后,县科委按照合同金额80%拨付合同资金,剩余20%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整个特派员项目资金中的15%必须作为特派员主持项目、服务项目的经费,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拨付方式由按照特派员项目前后拨款额度15%拨付方式。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以验收为主。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一般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制。重大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县科委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三)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四)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五)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支持项目科技特派员、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县科技特派员项目。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县科委建立和完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八章  违规罚则

  第三十五条  县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和项目科技特派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四)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科技特派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彭水自治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县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科技试验示范、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课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项目,科技特派员培训项目,科技特派员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科技特派员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根据我县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他科技特派员项目。
  (一)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主持农业科技领域的应用基础应用研究、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员科技培训,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

(二)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建设整合技术资源,组建特派员服务团队,为引进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而建立的示范基地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培训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我县农村特色产业,利用农闲时间举办各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或在企业中开展知识产权、科学管理培训。

(四)科技特派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一支科技支撑能力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开展多种方式的创新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的培训学习,提高科技特派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开展科技特派员到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的交流学习。

(五)科技特派员决策咨询研究。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申报指南基本要求。

第六条  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论证、送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

(一)发布项目指南。由县科委发布通知,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二)项目申请。科技特派员向县科委提交项目书面申请资料。

(三)形式审查。县科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等进行审查。

(四)实地考察。县科委组织相关科室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承担单位进行实地察看。
  (五)专家论证。县科委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讨论、评审。

(六)项目送审。县科委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将项目择优呈报县科特办审批。

(七)下达计划。县科委将县科特办批准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到项目主持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

(八)签订任务书。列入科技特派员项目,下达立项计划后,县科委与项目承担的科技特派员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七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人员。

第八条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重大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团队与项目承担方签署的服务协议。

(四)项目实施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项目申请科技特派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特派员要求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专业知识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并由县科特办或市科委下文确定为科技特派员。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彭水自治县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单位是企业的,应是县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三)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县科委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一)县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县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三)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为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县科委、项目组织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县科委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2.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4.不定期地向县科特办汇报并公布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组织科技特派员
  1.申请特派员项目;
  2.按照项目合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3.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4.与承担单位一起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县科委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3.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5.协助有关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县科委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次年1月份前向县科委写出项目执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县科委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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