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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19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style="font-size:16.0pt; font-family:方正仿宋_GBK;mso-hansi-font-family:方正仿宋_GBK;mso-bidi-font-family:方正仿宋_GBK">、擅自改变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财务管理混乱、结题验收材料不齐全,结题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暂缓验收。

 暂缓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第二次结题验收,第二次结题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县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彭水自治县科技成果的产出,通过验收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分级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拨款和奖励。经费拨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对需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才能逐步明确预算的,可采取预算总额控制、分阶段逐步细化预算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的,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是立项后先拨付80%,第二次是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20%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县级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审查,一般项目结题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决算依据,重大、重点项目结题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并实行回避制。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7人,一般项目不少于5人。

    第三十八条 县科委建立和完善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12次。

第三十九条 纳入专家库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认真严谨,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科技工作,了解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办法和程序;

(四)了解掌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评审组织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八章 违规罚则

第四十一条  县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和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四)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对专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彭水科委〔2009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彭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渝科委发﹝201330号)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利用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应用与开发、试验示范、成果推广等科技课题的相关活动,用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科技经济互融并进。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委立项、县政府审定、并由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研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基础与前沿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六类。

(一)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按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二)集成示范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同时包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教育体育领域相关新产品、新系统、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集成示范项目。按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三)应用开发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应用开发的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四)基础与前沿研究计划项目: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五)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成规模、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团队。

(六)科技研发基地建设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创新基地,特别注重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公益性研发基地服务能力建设。

    第六条 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应用开发计划、基础与前沿研究计划这三类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需要,以自主设计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专题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我县支柱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的技术应用及研发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应用及研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申报指南基本要求。

    第八条 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财务审核、政府审批、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

    (一)发布项目指南。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向县科委提交项目书面申报资料。

(三)形式审查。县科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等进行审查。

(四)实地考察。县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承担单位进行实地察看。

(五)专家评审。县科委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讨论、评审。

    (六)财务审核。县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项目择优呈报财政局进行审核,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七)政府审批。县科委联合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实施项目的请示,由县政府进行审批。

(八)下达计划。县科委将县政府批准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九)签订合同书。列入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计划后,县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权责。

第九条 项目申请分自由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自由申请指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县科委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和开发的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

第十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重大项目)。

(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新品种鉴定、成果登记、专利授权书、专利实施许可等其他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彭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是县龙头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专业知识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在本年度承担的县级项目数不超过2项,申请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科委受理项目申请,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县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县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三)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组重点对项目课题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作出评估,并对申请的项目经费做出评判和建议,并给予立项与否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对“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民办非企科研机构(包括企业内部研发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为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县科委、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县科委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2.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4.不定期地向县政府汇报并公布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组织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县科委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验收;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5.协助有关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县科委应当对实施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对项目是否继续拨款(事后拨款)或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县科委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次年1月份前向县科委写出项目执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县科委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或本市县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县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需撤销的项目,由县科委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需调整的项目,以补充合同书的形式明确项目修改、调整内容。

属非实质性调整和考核指标调增的,直接报县科委核准后执行。

属实质性调整或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向县科委书面申请,经县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主要采取“查看现场+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应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不再另行验收,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重庆市和彭水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书面说明,报县科委核准后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验收表;

(二)项目计划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自评估报告;

(四)项目验收结题证书;

(五)彭水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七)县科技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开支凭证复印件;

(八)相关图片及数据;

(九)所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根据合同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研究报告、论文、技术规程、带动就业(创业)情况汇报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引入专家验收评审制度。专家验收组根据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家验收组组长对项目作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的建议,报县科委审定。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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