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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4/19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彭水府办发〔201133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的持续增长,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与奖励是指县政府对我县国内、国外发明专利以及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授权及实施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辖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对专利申请费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内外专利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的专利。

第五条  受理专利和授权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国内外发明、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的,分别按2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200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10000元/件、3000元/件、5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在校学生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除享受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对申请所产生的登记费、印刷费及印花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专利项目的实施。

(一)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评审金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和5000元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设费10万元和5万元;

(三)企业在实施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其专利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县实施转化运用的分别再奖励10000元、5000元,并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立项。

第七条  申报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须向县科委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

(一)《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申请表》,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彭水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学生应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的,须向县科委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

(一)《彭水自治县专利奖励申请表》,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出示原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学生应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奖励的,需向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申请专利金奖奖励的,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金奖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国家级、市级专利评审金奖证书(复印件),专利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资助的,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国家级、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奖励的企业,应填写《彭水自治县专利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交专利产品的专利证书、实施许可合同及销售额账单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相应原件已供核查。

第十条  同一专利申请由低级升至高级时,申请资助奖励只能按最高等级获一项资助,已获得低级别资助奖励的,其升至高一级别后的资助奖励只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或委托他人办理资助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县科委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材料,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时限。每年的430日前为上一年度申请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县科委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原《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专利资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