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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委等单位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8/29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彭水府发〔200988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科委等单位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

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意见

县科委 县委组织部 县农委

县财政局 县人力社保局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广泛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科委〔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培育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领办创办经济实体,进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围绕产业开展技术服务,把先进适用技术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第一线,逐步形成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以各类专家、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努力提高科技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我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2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建立一支50人以上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壮大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和骨干企业,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建立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一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扶持一批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培育一批科技致富典型,选就一批乡土人才和新型劳动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双向选择

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社会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基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产业基地、企业、专业大户(协会)自由协商,签订和履行技术服务协议。

(二)市场引导,因地制宜

立足农村、企业技术需求,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本县资源特色,按本人专业和特长对接农村支柱产业及辅助产业发展的需要,带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创新服务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捆绑统筹服务等方式,与农民或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科技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工作内容

(一)搞好科技服务,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专长和组织管理作用。

(二)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业、新成果,从实际出发,引导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三)建立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派驻村或企业经济实体经营和科研开发活动,围绕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培育种养殖大户和建立示范基地,建立利益共同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创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科技特派员围绕驻村支撑产业,帮助创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组织,及时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指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生产季节以及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每年开展2—3次实用技术培训。

(六)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科技特派员可以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管理技术优势,自行领办创办科技经济实业。

五、选派条件、对象和方式

(一)选派条件: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科技、经济和农村工作,自愿到企业、农村服务和创业的科技人员。

(二)选派对象,以农口和县直单位科技人员为主体,确定人员20名,作为全县第一批科技特派员。

(三)选派方式

1.按照政府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群众需求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原则,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双向选择。

2.科技人事部门直接选派。

(四)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是时间服从目标任务,实行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期限一般为三年,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特办),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设立专项资金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从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5%以上资金,作为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启动、技术培训、交通补贴、食宿补贴、工作奖励等方面的开支。拓宽科技特派员工作资金渠道,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

(三)完善激励政策

各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在参加创业行动期间其原职务、待遇、编制由原单位予以保留不变,不影响正常的调资、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倾斜,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允许通过技术服务取得合法报酬。

(四)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考核目标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优秀特派员。

(五)加强协调工作

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形成上下连动、部门互动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从项目、资金、人力、财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特派员工作。

(六)加强宣传工作

不断总结推广和宣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的宣传报道,弘扬创新创业和奉献精神,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彭水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彭水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农村、服务农户、服务企业中的作用,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科技对城乡统筹发展的贡献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围绕我县产业发展选派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产业开发、企业技术创新、协会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成熟一个选派一个的原则。一方面对科技人员分类,根据他们的技术专长进行选派;另一方面根据县域产业发展的需要选派合适人选。

第四条 选派范围包括:本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县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愿来我县担任科技特派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推荐人员的专业情况,结合乡镇、企业(或业主)需求以及科技人员本人的意向,综合平衡后,提出科技特派员选派方案,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乡镇、企业(或业主)、专业合作社等派驻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一般以实施项目的期限为准,项目技术难题解决以后,特派员的服务期限就可以终止。

第六条 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科技特派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实用技术专长,具有创办技术示范、组织技术培训能力(有科技成果或科研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

3.身体健康,具备服务基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各乡镇、部门、企业(或业主)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项目和人才需求计划。

2.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实施项目和引进人才需求计划,发布实施项目和人才需求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3.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科技特派员协商,签订目标任务书。

4.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任务

1.科技特派员确定服务项目后,由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派入单位确定定性和定量的目标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2.科技特派员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科技知识培训,培训面要达到90%以上。

3.项目应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实施的农业项目产量或收入要高于同类项目的20%以上。实施的工业项目对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有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实施前提高15%以上,实施的其他产业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有明显提高。

4.科技特派员必须根据项目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项目实地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5.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应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6.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产业。

7.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工业。

8.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9.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10.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实现高校、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地方互动共赢,最终实现科技富民强县。

11.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不应当影响其在原单位的基本工作。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派入单位的任务

1.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拟定本单位项目发展规划。

2.提出实施项目和科技人才需求计划。

3.落实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4.争取和匹配项目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的任务

1.开展调研,提出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建议。

2.派出合格的科技特派员。

3.落实人员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4.应当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科委、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经信委、县农委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彭水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的日常工作。

科技特派员派入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人员,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服务行动工作。

第十二条 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研究解决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实施方案,研究审定有关政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协调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的情况和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派入单位、派出单位及人员方案;负责建立专家库;负责科技特派员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彭水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每年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综合表现情况:主要包括驻点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驻点时间等日常表现。

2.撰写调研报告及发展规划、提供工作信息情况:撰写1篇有关工业、农业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的调研报告,向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提供4条以上工作信息。

3.科技服务与示范情况:帮助当地一个以上农业或工业企业,建立一个以上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农户,做大扶强一个以上特色产业(引进2项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培训一批技术能手(开展科技培训、科技中介、科普宣传、技术难题征集解决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活动4次以上)。

4.开展其它创新性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果。

第十四条 以协议签订的目标、任务和相应义务为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由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1.自我总结。科技特派员派遣期满后,对照彭水县科技特派员的职责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认真总结派遣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提出有关建议,填写《彭水县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

2.派入单位评议。派入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3.审定。由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组织考核评定,统一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

1.彭水县优秀科技特派员指标占县本级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20%,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对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再次担任科技特派员,建议派出单位予以调换。

3.科技特派员在任期内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不参加考核。

4.科技特派员在基层服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集体和其他组织及当地群众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县内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1.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其行政关系、职务、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2.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对象,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鼓励科技特派员独资创办科技型实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技特派员可以资金入股或技术、信息、市场参股等形式,与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协会、专业大户、专业村等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同等条件下,共同体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4.鼓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造,县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的科技攻关、试验示范、成果推广、科技培训等项目。   

第十八条 县外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和期满自愿留下的,享受县内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县科委每年从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5%以上资金,作为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管理经费、培训经费、奖励经费、项目补助费、工作联系经费(差旅费及下乡补贴)等,以确保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工作的正常推进。具体补助标准由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工作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逐步开展科技保险、科技风险创业投资和科技担保工作,以支持科技特派员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创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