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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8/29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彭水府发〔20099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自治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彭水自治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0810号)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县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支持科技、经济和社会等发展战略、规划、路径与政策制度研究。

(二)科技攻关。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在我县的推广应用和政策、机制研究与应用示范,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服务体系,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科技培训,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农村信息化。

(四)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支持对我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机构的基本设施、基础条件建设以及研究开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三大科技平台建设与项目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可供选择方案的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及科技创新试点示范。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六)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

(九)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和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

(十)配套资助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其他经县财政局、县科委确定予以支持的与科技创新、科技推广和应用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县财政拨款,由县财政局、县科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我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决定或安排的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县财政局

1.负责审批县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县科委审定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县科委

1.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使用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绩效考评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支撑条件;

3.按照县财政局、县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县财政局、县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检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负责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7.承担县科委和县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2.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县级有关部门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的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彭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或在校大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种类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时间、承担的任务,并参照我县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加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用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管理费根据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软科学研究一般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除上述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与发布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调研、项目遴选、项目论证、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以及争取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5%以内编制,并报县财政局核定。

第十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向县科委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同时要编制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县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会同县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项目没有完成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县科委批准。编制财务报告和财产清单,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县科委,将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县科委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在项目结题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审计部门参加,财务审计结论意见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以验收形式结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科委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行为,县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请立项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科研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