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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9/24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彭水府办发〔201134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彭水府发200989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凡《办法》已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本细则不予重复或解释。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据。

第五条  县科委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转化、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增经济效益是指新增税额和净利润。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品已转化实施,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在我县辖区内新增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已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我县辖区内实施转化一年以上,且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

上述新增经济效益由推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附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估报告,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进行现场抽样验证。

第二节 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应当符合在项目引进、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除软科学类外,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根据当年请奖项目数量确定。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

(一)引进、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改造提升传统工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项目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经济效益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立科技示范基地2000亩以上,带动基地农户500户平均每年增收5000元以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引进、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改造提升传统工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项目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经济效益在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600亩以上,带动基地农户400户平均每年增收4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引进、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已实现转化,对改造提升传统工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项目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200亩以上,带动基地农户300户平均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在软科学研究范畴内,并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并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主要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决策部门采纳,并经两年以上(含两年)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软科学及社会发展项目的社会效益应由项目实施的县级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是指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在我县建立产学研基地,一个财政年度内新增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包括基地的技术服务及转让收入、新增税额和净利润)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是指一个年度内在向我市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方面授课时数超过50课时,直接受益人数超过1200人。

第四节 科学技术普及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普及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人,单位不超过1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 在全国、全市、全县举办的各种科技、科普竞赛中获得全国、全市三等奖以上,全县一等奖的,可作为参评条件之一。

综合性很强,影响面很大,效果很好,并形成系列的科普活动,可以参评一等奖;综合性较强,影响面较大,效果较好的科普活动,可以参评二等奖;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影响面,效果较好的科普活动,可以参评三等奖。

科普创作根据作品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普及效果,可分别参评为一、二、三等奖。

 科普教育具备先进的现代科技教育理念和科技创新能力,热心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注重科技辅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领导重视科普工作,组织健全,措施得力;科技教育阵地、器材和资金有保障,有一支热心科普工作的师资队伍,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活动,成绩显著。 根据上述工作实效及社会影响力,可分别参评一、二、三等奖。

 科普阵地建设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所述工作实效及社会影响力,可分别参评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协同县科学技术协会在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中推选,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委、县财政局、县科协、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委,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  对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  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县科委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和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取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在下次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具有资质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增纳税额证明;

(七)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委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县科委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县科委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科学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定人选到会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再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获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八条  县科委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委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以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被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县科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符合本细则三十条要求,内容属于本细则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要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县科委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县科委审核。县科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县科委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县科委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章 请奖授奖

第三十五条  评审员会评选的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通报全县并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

科技创新奖50000元;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科技合作奖10000元;科学技术普及集体奖只发奖牌,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2000元、15001000元。科技进步奖中的一、二、三等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但直接从事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凭奖金分配表到县科委领取奖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有争议的奖金分配方案有裁决权。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县科委负责从获奖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奖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